关于《关于印发〈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关于《关于印发〈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执法行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全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检查暂行办法》(津滨司发〔2020〕4号)进行修订,形成《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检查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检查暂行办法》自2020年8月7日印发施行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茂君书记提出的“打造精准高效的政务环境”和“依法监管、包容监管、创新监管”精神要求,促进精准、高效、规范、文明执法,推动滨海新区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管理期限要求,结合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新要求,以及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检查办法》。
二、重点创新举措
依托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区平台”),各执法单位建立了“两库一单”(执法对象库、执法人员库、检查事项清单)和随机联合检查机制,推行“诚信免查,多查合一,年内最多查一次”制度,实现对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管住管好,对一般领域无事不扰。在此基础上,随着区平台改造升级,功能不断完善提升,将在全区推行“电子检查证”制度,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在区平台生成执法任务,并开具电子检查证,向检查对象出示“双证”(执法证、电子检查证),未出示“双证”的,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现场检查必须全过程记录,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主要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检查办法》共6章36条。第一章为总则,共8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检查概念、管辖、指导协调监督机构设置、清单管理、信息共享、执法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为组织检查,共6条。主要明确了执法主体、检查计划的管理、点位巡更制度、举报必查制度等内容;第三章为实施检查,共12条。主要明确实行电子检查证制度、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的工作规定以及关于回避的情形和相关要求;第四章为保障检查对象权益,共6条。主要明确了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的规范要求,以切实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第五章为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共2条。主要明确了对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进行监督考核的主体和具体要求;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级文件关于行政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本办法施行时间。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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