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司罚决字〔2023〕第1号
发布日期: 2023-04-27 14:03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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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侯宝波

    登记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阜阳里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20000401250465L

    经查明,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李某某委托,为其提供代书遗嘱及律师见证服务期间,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未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投诉书》;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提供的情况说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调取的卷宗材料及裁判文书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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