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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破困局 法援解民忧
发布日期: 2025-09-05 08:46      来源: 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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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尚某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过磅员,双方约定月工资5000元,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甲公司虽为尚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尚某离职后,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裁决后,甲公司不服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尚某系山东省新泰市某村村民,为刚步入社会不久的“00后”。得知被起诉后,尚某无力承担长期诉讼成本,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审查,该案符合为农民工讨薪的法律援助条件,新区法援中心依法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案件办理

    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风险,在认真听取受援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后,积极准备应诉材料,案件经过诉前调解,因甲公司拒绝调解,遂转入诉讼程序。

    庭前,律师向法院申请查阅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但首次庭审中,甲公司又当庭提交一份盖有“尚某印”的劳动合同。律师指出,尚某从未刻制或授权他人刻制该印章,公司亦无法证明曾就合同签订事宜与尚某协商,强调若采信该证据将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甲公司辩称已为尚某缴纳社保、按时发薪,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应支付二倍工资。承办律师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次开庭时,法院对二倍工资计算方式予以确认,甲公司表示同意调解,但临期反悔,致调解失败,法院最终通过一审判决尚某胜诉。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尚某继续申请法律援助。二审中,甲公司又出示有尚某签字的劳动合同,要求改判。经询问尚某本人意见,承办律师对该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笔迹鉴定。通过承办律师的据理力争,甲公司在庭审后主动提出调解,同意于2025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2.3万元。鉴于公司屡次失信,为保障尚某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坚持将违约条款写入调解书:若甲公司逾期未付,则按一审判决金额4万余元执行。

    甲公司在二审法院调解结案后再次失信,未按承诺履行,触发二审法院《调解书》中的违约条款生效。鉴于此,尚某无奈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律师为其维权,最终,尚某在承办律师和执行法官的帮助下,于2025年7月30日收到了全部判决款,尚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的同时,也很好地教育惩治了甲公司的失信行为。

    案例分析

    一、法律援助全程护航,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本案中,尚某作为刚步入社会的青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履行等不法行为时,法律援助及时介入,提供了从仲裁、一审、二审直至强制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支持,显著减轻其维权负担,体现出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并筑牢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防线,有效遏制企业违法用工行为,推动构建更加公平诚信的劳动环境。

    二、依法驳斥虚假证据,维护司法公正。用人单位在一审、二审期间先后提交加盖私刻人名章、伪造签字的劳动合同,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承办律师敏锐发现证据瑕疵,坚决申请笔迹鉴定,有力驳斥不实证据,维护了案件事实的准确性与司法程序的权威,展现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高度专业性和责任感。

    三、强化调解与执行衔接,实现权益实质化兑现。针对用人单位多次失信的行为,承办律师在调解中设置违约加重条款,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明确依据。最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切实将劳动者的“纸面权益”转化为“真金白银”,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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