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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超市购物车摔伤 谁担责?
发布日期: 2023-04-25 10:52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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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涂女士几天前带孩子到超市购物,没想到孩子却在超市摔了一跤,导致手臂骨折。然而,超市管理方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涂女士和超市产生了纠纷。

    当天,涂女士进入超市后,推了一辆购物车。由于购物车较大,她将刚满三岁的孩子放进车内,并嘱咐孩子不要乱动。涂女士选购果蔬时没有扶住购物车,不知怎么回事购物车就倾倒了,孩子也因此摔伤。

    孩子摔倒时,超市内两个理货员正好在现场,还帮涂女士扶起购物车,哄孩子。但涂女士看到孩子手臂受伤后非常气愤,要求超市方面给个说法。

    随后,超市派人将涂女士的孩子紧急送医治疗。孩子治疗期间,超市专门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孩子在涂女士选购蔬菜时自己在购物车内乱动导致购物车倾倒,其间没有任何人触碰过购物车。为此,超市方面认为他们不用担责,并解释称,在购物车上有明确提示:儿童禁止坐在购物车上。是涂女士完全忽视这一提示,才导致孩子摔伤的。因此,超市方面认为涂女士应该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释

    监护人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律师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管理方作为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方,应当确保超市场所内的设施安全且能够正常使用,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对消费者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超市管理方既然已经在购物车上进行了安全提示,也就是说他们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涂女士有义务也有责任在超市购物时看管好自己的孩子。而涂女士却在明知购物车禁止儿童乘坐时,直接将孩子放在购物车内,这也是导致孩子受伤的最直接原因,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如果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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