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同居能否要求离婚? |
小陈和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半年后正式办理了结婚手续,并且搬进了林某父母三年前购买的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生活。但婚后没多久,小陈就发现林某和他人保持着同居关系。
在小陈的反复追问下,林某才说出了实情。原来,林某和同居女友早已相爱,两人在商量结婚的时候却因为双方父母意见不统一而导致分手。和女友分手后,林某听从父母安排很快就和相识不久的小陈结婚。但二人结婚后没多久,林某和前女友重归于好,并偷偷同居。
得知此事后,小陈以林某与他人同居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和林某平分目前的这套住房。但林某称,该房产为自己父母在其婚前购买,房产即便在他名下,可房子却是其父母赠予他个人的,和小陈没有关系。不仅如此,林某还提出要求小陈归还结婚前给她的18万元彩礼。
律师解析
焦点1
“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律师解释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小陈遇到的情况,她可以要求离婚。
焦点2
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陈已经和林某登记结婚,并且林某家并没有因为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因此,小陈不需要将彩礼返还给林某。
焦点3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的款项如何认定?
律师说,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林某父母在其婚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理应被认定为林某父母赠予他个人的,因此,小陈要求平分该房产很难胜诉。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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