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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施救反受埋怨 医生算“救助不力”吗?
发布日期: 2022-03-07 09:17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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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他们的职业本能。但如果医生在休假期间好心帮忙抢救了急症病人,急症病人却并没有好转,那这个好心帮忙的医生是否要承担救助不力的责任呢?

    焦点

    近日,市民龚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龚女士的儿子小李两年前从医学院毕业后留在了一家医院当儿科医生。龚女士说,儿子小李非常有耐心,而且从小的愿望就是做一名好医生。他在当医生这两年间,真的是尽职尽责为小患者们治病。

    去年,小李工作特别忙,很少回家探望母亲。前些天,他终于有了空闲倒休两天,于是赶忙开车回家。在开车途中小李遇到了一位中年男子突发疾病,他赶忙对男子实施紧急救助。不过男子被送往医院后,还是因抢救无效去世了。

    事后,男子的家人非常悲痛,不但没有对小李表示感谢,反倒怀疑年轻的小李急救手法不规范。但在得知小李是正规医生后,男子的家人便不再说话了。

    龚女士告诉记者,她得知这件事后特别气愤。“我儿子是医生,他每天做的就是治病救人的工作,遇到这样的事情,不可能坐视不理。但我儿子当时是在休假,对别人实施紧急救助应该算见义勇为吧?怎么反倒受了埋怨?”龚女士说。

    那么,医生在休假期间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是否算见义勇为呢?如果在实施紧急救助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又是否该承担责任呢?

    解析

    律师解释说,从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正式施行。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医师自愿参与公共场所救治的免责相关保障,这是民法典紧急救治权立法精神的延续。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医师在非执业期间,以普通公民身份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能力自愿参加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属于挺身而出、奋勇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因此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医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二)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努力工作;(五)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医生在休假期间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如果在实施紧急救助时,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如果在遇到此类突发事件时,医生救死扶伤工作表现突出还应受到表彰或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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