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聚会饮酒 出事故谁担责? |
元旦假期期间,朋友聚会喝点酒在所难免。但是如果因为醉酒导致有人受伤,一起参加聚会的朋友们对此是否有责任呢?
■ 案例再现
王某在朋友陶某的邀请和组织下,与姜某、远某前往烧烤店饮酒聚餐。当晚23时20分左右,王某搀扶已经醉酒的陶某踉踉跄跄地走出烧烤店。由于当时陶某醉酒,他在店前的台阶上未能站稳,后仰倒下,导致王某后脑勺着地摔倒,王某摔倒后的15分钟内,陶某、姜某和远某无一人询问或检查王某的身体状态,直至23时35分左右才有人拨打急救电话。23时40分左右,急救车赶来并将王某送到医院,后经确认,王某已经死亡。
儿子参加朋友的聚会竟然发生意外去世了,王某的母亲伤心欲绝。在得知当时陶某、姜某、远某三人没有找救援后,王某的母亲一气之下将陶某、姜某、远某三人直接诉至法院。那么此案中,陶某、姜某、远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 律师说法
律师解释说,本案陶某、姜某、远某、王某四人共同饮酒系增进情感的社会交往行为,且行为人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共同饮酒行为通常情况下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控制力和判断力,增加产生危险行为或诱发身体疾病等损害后果的概率。
首先,饮酒者对于自身是否应当饮酒以及饮酒量的多少有完全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对于饮酒的后果也具有清醒、明确的认知,在饮酒行为自由的前提下,饮酒者对于自行大量饮酒而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负责任;其次,共同饮酒人基于特定场景下的紧密联系而产生对彼此的信赖利益,共同饮酒人也能够预见其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会对饮酒者造成的损害,因此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必要提醒、合理劝阻的注意义务,以最大限度保护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再者,在共同饮酒人的行为导致饮酒人处于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需就其先行行为负有消除危险或救助陷入危险之人的作为义务,共同饮酒人的过失来源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注意义务大小的判断标准应当结合饮酒发生的时间空间、参与饮酒的人数、共同饮酒的原因、共同饮酒人的身份角色、行为的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综上所述,法院酌情确定姜某承担20%的责任,陶某承担5%的责任,远某不承担责任,王某自负75%的责任。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22
联系方式:022-65305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