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同意发生侵权行为 能否构成免责事由? |
两个小学生学着电视剧里“兄弟”之间刺青,其中一人伤害了另一人的身体,虽然是两个孩子一起模仿玩耍的行为,但孩子家长却提出质疑,这样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焦点案例
潘某与胡某是A小学五年级的同桌同学,两个人平时都喜欢看“好兄弟讲义气”之类的网剧。在学校里,胡某和潘某是同桌,均坐在班级靠墙第一排,胡某坐在潘某的左边。去年8月10日和次日的课堂上,胡某在潘某的左前臂上刻下“忍”“单”两个字及“口”的一部分。但潘某没有向老师报告,回家也没有告诉父母。事后被其父母发现,遂起纠纷。
那么,未成年人在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侵权行为,能否构成免责事由呢?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律师说法
律师为大家解释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发生侵权行为是在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那么,未成年人同意能否构成免责事由呢?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胡某在课堂上为潘某刺字,潘某没有向老师提出来,回家也没有告诉父母,字是在两天内所刺,一个未成年人如被迫刺字,应有较强生理反应,潘某未就胡某主动为其刺字提供证据,故认定刺字系潘某要求胡某所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理论,受害人的同意可以成为阻却侵害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理由,但在人身侵权事件中受害人的同意一般不构成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为受害人的人身侵权案件中更是如此。
那么,A小学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呢?这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老师在课堂上讲课,传授知识是第一位的,为传授知识维持正常的秩序是必要的,但本案原告父母在刺字发生的第一天尚不能发现损害事实,而要求正在给几十个学生传授知识的老师当场发现损害事实,则是强老师之难,故被告A小学在刺字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没有过错,对原告潘某受到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如下:胡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潘某医疗费9元、交通费69.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2078.8元,并向潘某书面赔礼道歉。A小学表示,在认定学校没有过错的前提下,自愿补偿潘某2000元。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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