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婚”入职后怀孕 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
焦点案例
30岁的甲是某重点大学日语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在换了几份工作后,偶然她从报纸上看到一家科技公司在招聘日语翻译,待遇挺不错,应聘的人也挺多。经过几轮角逐后,甲从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被该科技公司正式录用。
2016年6月16日,甲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甲正式进入科技公司从事营业兼日语翻译工作。公司《就业规定》载明:“员工提交的资料,经核实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按公司规定惩处。”2016年6月25日,甲按公司的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填写“婚姻状况”一栏时犯了难。因为甲其实已经登记结婚。甲有过几年工作经验,知道隐婚已成为时下职场“潜规则”。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经过慎重考虑,甲最终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
2016年10月下旬,甲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而此时的甲已经30岁了,属高龄孕妇,所以孩子是必须保住的。但是考虑到自己到科技公司工作仅有4个月,而且对单位声称自己是未婚,此时提出生育孩子不妥,于是甲便继续隐瞒此事。在甲怀孕后不久,她便有了妊娠反应,为此影响到了工作,这让公司十分不满。
公司因甲的不佳表现接连向她发出了6份警告处分决定书。但甲的工作表现并无起色,公司便着手调查,终于发现她结婚并怀孕的事实。公司遂以甲在进入公司工作时虚假填写婚姻状况及个人履历,并多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拒不改正为由决定解雇甲。甲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那么,女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入职后怀孕,单位究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律师说法
因女职工过错 用人单位可在孕期解除合同
律师为大家解释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这可能给大家一个误解,以为只要是妇女处于这三种时期的,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合同,但事实上这种情况下我们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也是能解除合同的。
女职工“隐婚”入职 构成欺诈
田野律师解释说,在本案中,甲存在职场“隐婚”,构成欺诈。甲在应聘时,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科技公司都未声明“已婚即不录用”,因此,科技公司并不存在就业歧视。签订合同后,科技公司要求甲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这是法律赋予科技公司对职工基本信息了解的权利,甲应该如实填写。甲自行“隐婚”,杜撰个人履历,显然构成欺诈。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甲首先存在虚假陈述婚姻状况的情形,其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拒不改正,科技公司据此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三十九条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甲的情况属于违纪,不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中,单位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合理的。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甲表示不服,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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