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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暴 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2021-10-25 16:29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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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案例

    许某与杨某于2018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2018年6月,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10月闹起离婚。12月29日,杨某跳楼身亡,生前在她自己的博客中,称因丈夫出轨才自杀。自2019年1月始,A网刊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将许某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给他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张某在A网站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对许某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某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杨某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许某进行诽谤。

    随后,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将许某及所谓的第三者“丽丽”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导致许某和“丽丽”双双辞职。而后,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又找到许某父母家,在其家门口写下“无良之家,逼死贤妻”等语句。为此,许某将A网、张某、某虚拟社区网起诉,要求确认其侵权,赔偿工资损失7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律师说法

    律师为大家解释道,本案是典型的名誉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许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杨某之死确实与此有关,因此在道德上对许某进行谴责,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名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刺探、公布或者公开,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

    许某是一个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侵害他的隐私权、名誉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律对任何人都应予以平等保护,并不因为他有什么缺点或者错误而进行人格歧视,予以不平等的待遇。网站也应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予以尊重,擅自公布他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A网、张某披露当事人许某的真实身份,从而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搜寻到更多许某的个人信息,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使许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A网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张某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某虚拟社区在许某起诉前将涉案帖子及相应回复删除,已履行了监管义务,认定其不构成侵权。此外,面对此社会现象,法院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健康引导,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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