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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消费 这些“优惠”要小心!
发布日期: 2021-10-14 15:44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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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假期期间,商家竞相推出花样繁多的促销活动和折扣优惠活动。然而对于商家的促销宣传方式很多消费者也提出了疑问,针对消费者的疑问,记者邀请到了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的田野律师来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问题1

    国庆假期期间,市民秦阿姨在一家超市购买了捆绑销售的“买一赠一”食品,但该促销食品中的赠品保质期在捆绑销售时被“藏”了起来,秦阿姨回家后才发现赠品已过保质期,她想问问是否能要求商家退货?

    律师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买一赠一的商品是附赠产品,在消费者买回家后发现为过期产品,销售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因赠品没有实际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应根据该过期赠品的日常价格计算,若不足一千元,则酌定赔偿金额为一千元。

    问题2

    国庆假期期间,市民刘某到一家饭店消费,饭店宣传标语为“消费200元返80元”,刘某误以为是消费200元减80元现金,但实际上返的80元为代金券。而代金券还需要分4次使用,每次必须消费满100元才能使用一张。刘某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他想问问这样的宣传标语是否是虚假宣传?店家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律师解释:该饭店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3

    国庆假期期间,某婚纱写真摄影店推出预存100元即可获赠1500元婚纱摄影套餐券,只要消费者购买3000元婚纱摄影套餐,即可使用该套餐券减免1500元的优惠活动。不仅如此,摄影店还赠送消费者扫地机器人一个。消费者林某购买了这样一款产品,并得到了商家赠送的扫地机器人。回家后,他就开始使用扫地机器人,可用了两次后,扫地机器人就坏了。林某想知道赠品能否退货?又该要求退多少钱才合理呢?

    律师解释: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此经营者在做活动时,对提供的赠品也要依法承担“三包”的责任,并不因为是赠与而免除。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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