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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侵权纠纷 如何划分责任
发布日期: 2021-10-11 15:42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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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案例

    2021年3月,孙某与某旅行社在北京签订《北京市国内旅行合同》。当天下午,孙某在旅行社组织下,来到辽宁某温泉酒店参加水上滑梯项目,因该滑梯有青苔导致孙某摔倒。事故发生后,孙某在当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诊断结果为肘关节挫伤、双上肢多处软组织伤等,后孙某又前往其他医院多次进行治疗、复查。最终,孙某对该旅行社和温泉酒店提起诉讼。一个美好的温泉之旅变成孙某的一场噩梦。

    律师说法

    律师说,在现代社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假期外出旅游。为了出游便捷,很多人会委托旅行社来安排自己的行程,由此,旅游合同纠纷、合同履行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如何规避风险,是旅行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游玩项目、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服务合同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理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游玩过程中摔伤,旅游者有权以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辅助人分别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第八条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请求旅行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旅游合同的内容、水上项目的危险性,且孙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应对项目危险有所预见,其应有能力通过自己积极预防避免受到伤害等因素,本案某旅行社、某温泉酒店各承担20%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旅行社以及某温泉酒店分别向孙某支付医疗费等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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