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却受伤,如何维权? |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基于邻里、同事、朋友等身份关系而产生义务帮工行为较为普遍。那么,在义务帮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焦点案例
赵某、杨某系邻居关系。2021年某日上午,赵某应杨某要求前去杨某家的猕猴桃果园帮忙摘果转运。在转运过程中,赵某滑倒在地头上,当即被送往当地就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随后前往县城诊所骨伤科采取保守治疗。赵某为此产生了共计20000元的损失,但杨某只支付了1500元,再不愿承担其他费用。
律师说法
律师为大家解释道,本案是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解决本案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法条既弘扬了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又为人们提供了保障机制。本案系原告赵某在无偿帮工过程中受伤,因此,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赵某应邀去被告杨某的猕猴桃果园帮忙,在与杨某抬架子车时,其已经意识到地面有水,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滑到渠中造成自身受伤,对此,被告杨某作为被帮工人,诉讼主体适格,且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赵某作为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本案经审理,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认定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赵某的损失20000元,被告杨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14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元,还应赔偿12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损失共计125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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