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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 欠款由谁偿还?
发布日期: 2021-09-22 14:40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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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为肖某的父亲。2018年,周某承包了一项工程,为实现该工程的资金周转,向熊某借款30万元。2020年,周某与熊某协商还款事宜,周某表示希望继续使用上述借款,用于其承包的工程,并约定该工程结束后,向熊某支付3.8万元利息。当日,周某向熊某出具了30万元的总借条,并将该工程的合同质押给了熊某。2020年底,周某被迫与该工程开发商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开发商收回自建,草草给周某结了少数尾款。周某血本无归,日夜难眠,于2021年初不幸去世。周某去世后,肖某为取得周某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周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并已实际取得退还的保费。

    周某的去世引发了一系列连锁问题。周某欠熊某的30万元借款,由谁偿还?周某的儿子肖某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父债子偿”?

    律师说法

    律师说,本案中,被继承人周某去世后,肖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熊某向周某提供借款3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实际支付给了周某,虽然原告熊某与周某约定待工程结束时收回本息,但2020年底,周某实际上已经退出了该项目的建设,并进行了工程结算,所以熊某与周某原约定的还款条件已不存在,熊某有权要求周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周某去世后,其财产继承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虽然肖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递交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但肖某作为周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解除周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并实际取得了保险公司退还的保费及支付的红利,已经实际继承了周某的部分遗产,其行为与《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被告肖某应当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周某的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肖某在其继承周某的财产范围内向原告熊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借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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