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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丢垃圾 将受何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8-19 09:46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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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垃圾正在严重侵蚀我们的生存环境。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避免“垃圾围城“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进步和生态文明的标志。为了保护和改善我们生活的环境,让大家都能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生活习惯,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垃圾分类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针对大家生活中遇到的垃圾分类小问题,《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市民提问1

    这几年,新区一直在推行垃圾分类,我觉得这是一件大好事。但是我们社区有些居民总觉得垃圾分类和自己没有太大关系,并且经常将垃圾混放混投。为此,我们作为社区志愿者多次对其进行劝导,但还是有人称:“我扔垃圾,让负责垃圾分类的人自己去分就好了!我没时间!”我想问问,垃圾分类是不是我们每个市民的义务?

    法规解析

    《条例》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市民提问2

    在我们小区旁边有个公司,每天他们公司都会将员工中午吃饭用完的餐盒随意扔在马路边上,时间长了路过的还以为这里是垃圾暂存点呢,弄得我们小区旁边环境变得很差。我想问问,这些人是否会受到相关处罚?

    法规解析

    根据《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另外,《条例》也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配备;(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发现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要求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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