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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受伤 权利如何保障?
发布日期: 2021-07-14 16:34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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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20日早上,王某无故擅自闯入某中学校园内,被学校保安劝阻,遂与其发生争执。在多名学校职工主动协同劝阻下,王某退到保安亭与保安继续纠缠。8时45分许,王某仍执意进入校园,强行突破保安阻挡后向校内快速走去,保安立即进行追赶。

    在安保人员制止王某的过程中,学校退休职工冯某正好路过。见此情形,冯某为维护校园安全,防止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主动加入到制止王某的行动中。在与保安一起将王某带离学校的过程中,因王某不配合,冯某于8时46分摔倒在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期治疗20天,截至起诉之日,冯某共支出医疗费13162.38元、护理费2550元。冯某认为,其参与制止王某闯入校园的行为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应属见义勇为,王某和学校应当赔偿其损失。

    那么,见义勇为应该如何界定呢?对于此类侵权纠纷,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律师说法

    释疑1 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律师解释道,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约定、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成立见义勇为须具有以下条件:受害人没有法定职责或约定的义务;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学校是培养祖国人才的摇篮,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校园安全关系着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和安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冯某作为该中学退休老教师在维护学校安全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其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受干扰、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不顾个人安危毫不犹豫地参与到制止不明身份的王某擅自闯入校园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其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并予以弘扬。

    释疑2 王某和学校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王某不听劝阻,执意而为,两次擅自闯入某中学校园内,在被保安和冯某带离的过程中不予配合致使冯某摔倒受伤,其不予配合带离是冯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中学因对冯某摔倒受伤无侵权行为,故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使王某辩称未持任何凶器、没有攻击性、患有脑梗疾病、语言不通等,也不能构成其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但通过反复查看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结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冯某摔倒受伤也有其他一些诸如冯某年龄大、自身身体原因、带离过程有疏忽等其他因素,故王某应当对冯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酌情认定王某承担2/3的侵权赔偿责任,即由王某赔偿冯某10474.92元,该因果关系之外的1/3损失即5237.46元由受益人某中学在道义上给予冯某补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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