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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文明 你我有责
发布日期: 2021-05-27 14:23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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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在滨海新区的贯彻落实,引导市民自觉规范自身言行,全面提升市民整体素质,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两年来,滨海新区不断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依托“法律六进”活动,利用辖区主要道路、建筑围挡、社区宣传栏、LED大屏幕等载体,针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与此同时,各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还通过普法知识讲座、专题培训、律师解答、条例知识竞赛、建立普法微信群等方式,线上+线下不断扩大宣传范围,确保《条例》真正走进社区,走进市民心中。

    两年来,《条例》从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生活、移风易俗、网络通讯、绿色低碳等各方面引导市民养成良好文明行为习惯,广大“滨城”市民不仅对《条例》予以赞誉,还积极争当文明宣传志愿者、参与者、主动践行者,争做文明、模范市民。

    公共秩序篇

    身边的不文明 罚!

    见到公交车进站赶紧挤到人群前面,插队的同时难免和旁边人拌嘴、争吵……

    在一些小饭店我们还能经常看到,食客一边吃饭一边吸烟,全然不顾周边人的感受。即便店家会在店内张贴“请勿吸烟”的提示,但食客仍视而不见,有的甚至直接将烟灰弹在地上。

    对这些生活中常见的不文明行为在《条例》中其实都进行了约束和规定。《条例》第十一条中就明确,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另外,《条例》第五十五条还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交通出行篇

    闯红灯、不礼让行人 罚!

    “有时发现马路两边没车就赶紧跑两步,懒得等红灯了!”采访中一些市民告诉记者,说到《条例》时大家都表示听说过、学习过,但遇到红灯时还是会心存侥幸,照闯不误。

    《条例》施行后不久,中新天津生态城就新增了不文明“街头曝光台”。这是一个智能电子屏幕,除了平时的交警巡查外,像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都可能被智能仪器直接摄录进曝光台,同时通过电子屏幕播放出来。“街头曝光台”的启用一定程度上对不文明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摄录进曝光台,同时通过电子屏幕播放出来。“街头曝光台”的启用一定程度上对不文明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根据《条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行人跨越护栏的不文明违规、违法行为都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行人闯红灯是违法的,那“蛮横”驾驶机动车,在斑马线前“恃强凌弱”不礼让、避让行人的行为也是会受到处罚的。

    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司机在经过斑马线时明明看到了行人已经走到了斑马线中间还加大油门,让行人站在马路中间,造成安全隐患。针对这样的行为,《条例》中也明确,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社会生活篇

    不文明养犬 罚!

    遛狗不拴绳、宠物排泄物随处可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遛狗也成为了城市的一景。然而不文明的遛狗行为不仅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环境,而且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犬吠声扰民、宠物狗咬人等事件时有发生,也引发了各类矛盾纠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遛狗也成为了城市的一景。然而不文明的遛狗行为不仅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环境,而且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犬吠声扰民、宠物狗咬人等事件时有发生,也引发了各类矛盾纠纷。

    《条例》从邻里和睦、维护社区秩序和环境、文明养犬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七十一条明确,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环境篇

    高空抛物“顽疾” 罚!

    《条例》施行后,本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件身边事儿。

    2019年11月15日上午,新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两名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的过程中,路过福安里十二栋时,突然上空有一袋子物品坠落到地上,抬头一看,发现一名50多岁的男子在四楼窗户上向下观看。工作人员分析,此人就是向外抛掷物品的人,马上跑上四楼对该男子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依据《条例》向该男子开出“向外抛掷物品”罚单。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头顶上的痛”,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给居民带来了安全隐患,甚至威胁到了生命安全。

    《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可见《条例》的出台,为有关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大增强了对不文明行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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