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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随意借他人使用将受罚!
发布日期: 2021-04-29 09:07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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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近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措施。那么该条例中都有哪些主要规定?针对居民使用医保卡时会遇到的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

    市民提问:我是个“老病号”,腿脚不便,平时家里人会拿着我的医保卡替我到医院开药。我想问问这种因特殊问题委托他人代为开药的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违规。

    解答:这样的情况不会被认定为违规。因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如果自己不方便去医院开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购药,但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身份证明。

    市民提问:如果有人被查出随意使用他人医保卡看病开药,是不是会被检查?但人家不配合检查,就说医保卡是自己的,医院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怎么检查呢?

    解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此外,该条例也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市民提问:冒名使用他人医保卡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解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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