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孔雀石绿”毒鱼?严惩不贷! |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然而,还是有一些不法商贩,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他们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日,刘某某在未索要购销票据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购进皮皮虾16斤和鲫鱼20斤,于2020年5月5日至6日在某市场某厅某区某排某号对外销售。
2020年5月6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某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刘某某销售的皮皮虾和鲫鱼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皮皮虾中镉项目实测值为3.1mg/kg(标准指标为<0.5mg/kg);鲫鱼中孔雀石绿项目实测值为2.91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的鲫鱼和皮皮虾没有合法来源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经检测皮皮虾中镉超标,鲫鱼中含有不得检出的孔雀石绿,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孔雀石绿是一种有毒的人工合成的有机化合物,既是染料,也是杀菌剂,可致癌。刘某某在菜市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性质非常恶劣。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依法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西青法院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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