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烟花”纳入烟花爆竹管理 |
身边事儿
“过年不是不让放烟花爆竹了吗?为什么还是有人燃放?而且还称自己燃放的是冷烟花,不违法!”市民吴女士近日给记者打来热线电话称,春节期间有市民在家门口燃放烟花,当时烟花散落的火星把楼道张贴的“福”字都烧着了,幸好发现得及时没有酿成火灾事故。
吴女士告诉记者,她居住在老旧小区,小区内楼间距较小,因此以前过年期间老邻居们都会让孩子们到小区广场放鞭炮,以免发生危险。这几年天津市禁止燃放鞭炮,小区内过年时也变得安静了。不过,今年吴女士却发现有人又开始燃放烟花爆竹了。吴女士称,大年初一21时左右,在家门口遇到一位邻居带孩子放烟花。因为是第一次燃放烟花,孩子有些害怕,便大叫着将烟花扔在了地上,但烟花的一些火星烧到了楼道门口张贴的“福”字。吴女士丈夫见状,赶忙跑过去将“福”字撕下来,这才没有引起火灾事故。
为此,吴女士和丈夫非常生气,他们立即劝阻邻居不要再带孩子燃放烟花,并提醒邻居燃放烟花是违法违规的。但邻居却理直气壮地表示:“我这买的叫‘冷烟花’,没有规定说不能放‘冷烟花’!”吴女士感到不解:“到底什么是‘冷烟花’?”在她看来,所谓的“冷烟花”和普通烟花没有区别,“难道这样的烟花就可以燃放吗?”
“冷烟花”不可随意燃放
律师解释,“冷烟花”又称“冷焰火”,是采用燃点较低的金属粉末经过一定比例加工而成的冷光无烟焰火。冷焰火燃点低,但是其燃烧温度还是达到600多度,可以轻易引燃易燃物。
日前,应急管理部官网发布的《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节日期间组织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开展精准安全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中明确:冷光烟花纳入烟花爆竹管理,对非法网售集中清理整治。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强调,冷光烟花虽然火焰温度较低、烟雾较少,但喷射口温度仍高达700-800℃,可灼伤人体、引燃物品,各地要将冷光烟花纳入烟花爆竹管理,加强安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网上非法销售冷光烟花要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
特别是针对冷光烟花兴起的情况,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强调,冷光烟花作为烟花爆竹,其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属性并未改变。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冷光烟花时,仍要严格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生产、销售。各地要加强安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网上非法销售冷光烟花要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燃放冷光烟花时,同样应采取对烟花爆竹产品普遍适用的安全措施,严禁在室内以及任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严防不正确的燃放方式引发火灾等事故。
也就是说,“冷烟花”也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不可随意燃放。
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律师说法,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各区人民政府通告规定,今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然禁止生产、销售、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限期迁出或者销毁。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将受罚
律师说法,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根据该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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