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也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民法典颁布以来就在滨海新区掀起了一股学法用法的热潮。各街镇社区不断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从今天起,本报“法治滨海”版将就目前社会上的热点事件邀请律师结合民法典进行详细解析。
焦点案例
前段时间,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的刘某驾车时,不幸在一高速公路上遭遇车祸,当场死亡。而当时刘某的妻子已经怀孕八个多月了。得知丈夫去世的消息后,刘某的妻子悲伤过度,最终导致早产。随后其家人立即将她送往医院,很快,刘某的妻子便在医院生下一个男婴,名为刘小某。可孩子因为早产重度窒息,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孩子仅仅存活了两天。
刘某去世之前曾留下遗产16万元。对于如何分割这16万元,刘某的父母和刘某的妻子产生了分歧。刘某的父母认为,儿媳妇虽然生出了孩子,但孩子已经不在了,分配遗产时就不应该有孩子的份儿。可刘某的妻子却执意要求自己的孩子也应当分得父亲的部分遗产。那么胎儿到底是否享有继承权呢?
民法典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的享有必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只要胎儿出生时为活体,无论时间长短,均享有部分民事权利,依法享有继承权。在上述案件中,刘小某出生时是活体,也就是说,其曾作为一个自然人在世上存在过。刘小某存活时,其父刘某已去世,因此刘小某具有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并享有继承权。刘小某死亡后,其从父亲刘某处继承的4万元遗产应由其合法法定继承人,即其母亲继承。也就是说,刘某留下来的16万元遗产应由刘小某、刘妻、刘某父母4人继承,各得4万元。
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三大基本法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进行确定,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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