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六个月 父亲能提出离婚吗? |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焦点案例
刘女士在两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苏某,他们两人都是大龄青年,交往了半年左右就决定结婚了。婚后,刘女士却发现自己和苏某在很多地方都不合适,两个人性格不合,加上双方父母干涉太多,他们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
不过,刘女士在和苏某结婚后没多久就发现自己怀孕了。宝宝出生后,刘女士本以为苏某会好好照顾自己和孩子,可没想到他们的矛盾却越来越多,争吵也越来越激烈。
就在孩子刚满六个月的时候,苏某突然和刘女士提出了离婚。刘女士认为既然已经有了孩子,两个人就应该为孩子多着想,互相体谅,因此拒绝离婚。但苏某却态度坚决,并表示如果刘女士不愿“和平分手”,他会考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同意苏某的离婚请求吗?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院不会同意苏某的离婚请求。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对男方在女方怀孕、哺乳期等情况下提出离婚的一种限制,是对妇女、婴儿和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在上述期间,女方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有重大过错经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可解除婚姻关系。
延伸阅读
我国民法典特别是其中的婚姻家庭编秉持了新中国民事立法,特别是婚姻家庭制度所固有的男女平等理念,延续并丰富了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注意到并以具体的制度措施排除男性中心文化对实现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实质平等的不利影响,加强了对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特殊保护,这必将为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22
联系方式:022-65305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