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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暖人心 普法宣传进社区
发布日期: 2020-10-20 10:23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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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滨海新区司法局茶淀、河西司法所在清园里社区举办“志愿服务在身边”普法宣传一条街活动,百余名辖区居民参加活动。

    活动邀请了社区法律顾问和工作人员一起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让群众不出社区就能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律师和工作人员通过对“民法典与生活同行”“不让毒品进我家”、远离邪教侵蚀、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宣传专题进行分阶段讲解,向社区群众广泛普及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群众在活动中受教育、长知识。特别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更备受关注,现场律师和工作人员对居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此次活动增强了辖区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了解,提升了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问题解析:

    市民陈先生提问,他邻居家的孩子还未成年,但是孩子的父亲前段时间在外地出了车祸,孩子的母亲负责照顾丈夫,没办法管孩子。邻居也没有其他的亲人,因此这一段时间都是陈先生在帮忙照顾邻居的孩子。陈先生想问问,如果孩子父母长期无法照顾孩子,那到底该由谁来照顾这个孩子呢?

    解释: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对其提供帮助。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问题解析:

    市民马阿姨前段时间买菜返回家途中,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被身后驶来的一辆电动车撞上。电动车车主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想尽快逃走。马阿姨当时非常生气,就拦住对方,并扣留了对方的电动车。在僵持中有人告诉她,这样扣留对方的车是违法的。

    解释:《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马阿姨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问题解析:

    中秋、国庆节假期不少人选择到外地旅行。越来越多的市民在外出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也有市民提出疑问,像人脸特征、指纹、航班行程是不是属于个人信息呢?

    解释: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都是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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