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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争议引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发布日期: 2020-09-01 08:45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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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17日,滨海新区司法局新城司法所成功调处化解了一起4名务工人员与用工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事件

    8月12日,新城镇黄圈村4名村民冒着大雨来到新城司法所,反映其无故被用工方解聘的事实以及要求适当经济补偿的诉求,希望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此纠纷。新城司法所立即对村民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律师、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题研判该调解案件,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

    8月17日,调解人员采取“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法,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情经过。

    原来,2020年5月中旬,用工方孙某雇用黄圈村村民张某等4人负责其承包的绿化工程,并口头承诺工期一年以上。张某等4人均为60岁以上老年人。8月初,孙某无故解聘张某等4人,且未给出合理解释,4名村民要求孙某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调解人员耐心地就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在依法调解、友好协商的前提下提出了解决方案,在调处过程中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和诉求。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劳动纠纷圆满得到解决。

    说法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是否还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款的意思就是,到了退休年龄就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了,实务中基本上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了。

    生活中,如张某等人选择再就业的老年人还有很多,他们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退休后重新就业。当遇到公司拖欠工资或被单位单方解聘,他们往往以劳动争议为由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并且主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假工资等等。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之后跟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就如同雇佣关系,通常只有工资能够获得支持。具体工资多少、如何支付,也是遵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按月、按天、按小时都可以。而加班费、带薪年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相关保险缴纳等福利待遇都不再受法律保护,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在劳务关系中,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而不用给予劳动提供者任何经济补偿。

    该案件的成功调解,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便捷高效的优势。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讲了《人民调解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均表示,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会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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