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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 伤人不免责
发布日期: 2020-08-17 15:08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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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初,市民赵女士的母亲被邻居的宠物狗扑倒,导致腿部骨折入院治疗。说起这件事,赵女士一家非常气愤。

    赵女士告诉记者,她的邻居饲养了一只宠物狗,狗狗体型不算大,但异常活泼,特别是见了陌生人后喜欢扑人。“最近天气太热,老人们都习惯在小区内乘凉,我母亲当时端着一小盆葡萄本打算和邻居们一起吃,没想到那只狗直接朝她扑过来……”赵女士告诉记者,扑倒她母亲的狗是同小区一位居民饲养的,平时该居民不愿意给狗拴绳,为此很多居民都给该邻居提意见,可那位邻居始终不以为然。

    当天,小狗突然扑到赵女士母亲的大腿位置,老人已经70多岁了,腿脚本就不太利索,当场就跌倒在地,还因此造成骨折。事后赵女士和家人找到狗主人,但狗主人一直强调狗狗并没有恶意,可能只是被葡萄吸引而扑向老人。狗主人最终对老人做出了赔偿,但赵女士称,赔偿并不是主要目的,大家都希望狗主人以后能够给狗狗拴绳,不要再伤到其他邻居。

    律师说法市民养犬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解释: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的,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该规定中还明确,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另外,《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也就是说,狗主人在遛狗时理应用束犬链牵领,在遇到陌生人时应主动避让,避免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该事件中,狗主人遛狗不拴绳,导致狗直接将赵女士的母亲扑倒摔伤,狗主人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饲养犬只伤人 应当如何赔偿?

    律师解释:《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受到养犬妨碍、侵害,或者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另外,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医疗和检疫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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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且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责任很重。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免责。即使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也只可减轻侵权人责任,而不能全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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