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口罩+非法经营药品 这俩人获刑了 |
日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疫情非法经营一案。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在疫情防控期间,杨某某、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河北省新安县一厂房通过韩某(另案处理)分两批购进印有3M商标的口罩,明知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仍大幅度加价后销售给多家药房、诊所及个人,销售金额共计7617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非法购进药品,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56617.25元。
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律师解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另外,《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处罚规定有哪些?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服务违规违法行为有哪些?
律师解释,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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