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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 2020-06-23 13:58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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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林先生在一家企业已经工作十年了,现在他每年的带薪年假是10天。疫情防控期间,林先生所在的企业迟迟没有复工,企业损失不小。而为了尽量减少损失,企业在没有复工期间便要求林先生和其他员工先休带薪年假,林先生对此很不满。那么企业这样做是否合理呢?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中将今年2月3日至3月2日这段期间定义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企业与职工约定发放工资时间间隔天数。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从停工停产当日开始计算,到工资支付周期对应天数的最后一日止,与具体发薪日期无关。以按月支付工资为例,某企业从2月3日开始停工停产,则该企业2月3日至3月2日为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3月3日起进入停工停产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那么,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无论企业员工是否上班,都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向员工支付工资。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如果强行要求员工休年假,是违法的。但是,如果在今年2月3日至3月2日期间以后,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要求职工休年假的做法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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