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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 2020-06-16 14:48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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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市民崔女士将自家一套两室一厅住房出租给了在新区做生意的刘先生。两人之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就在春节前夕,他们双方的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刘先生也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可是就在房屋租赁期满的情况下,刘先生因疫情防控期间隔离无法按时搬家,只得临时留在了崔女士的房子里进行居家隔离。事后,崔女士表示,她将扣除刘先生一部分押金作为其到期没有搬离的违约金,但刘先生对此并不认可。刘先生认为,房屋租赁期限虽已满,但他因隔离无法搬家也是实际情况,他想问问这种情况是否算违约?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疫情防控期间,若出租人已经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承租人因为防控措施确实无法搬离,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不搬离的同时,也应参照此前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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