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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谨防通讯网络诈骗
发布日期: 2020-06-01 15:08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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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通讯网络诈骗案件持续多发高发,不法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法。如今,在国内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的情况下,骗子仍然不放过任何能骗到钱的机会,精心设计骗术,针对不同群体“量身定做”圈套。记者了解到,在疫情防控期间,谎称可以代购或囤有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待买家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或直接拉黑买家的诈骗案件多发。另外,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公益组织或部门,通过手机短信、虚假网站等发布虚假捐赠活动骗取钱财。此外,有的骗子还伪装成受害人亲属,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谎称“感染新冠肺炎”要求向指定账户缴纳住院费、医药费等。

    律师解释:通讯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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