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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停产 需发放员工生活费吗?
发布日期: 2020-05-13 11:00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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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来电

    在新区一家公司工作的袁女士始终没有复工,因此已经连续三个月没有收入了。袁女士告诉记者,从3月开始,公司陆续通知员工复工,可她并没有接到返岗通知。对此,公司主管的解释是:“疫情特殊时期请大家谅解,后期复工会给大家补齐工资。”然而已经进入5月了,公司仍然没有通知袁女士复工,而这几个月她一点收入都没有,实在着急。袁女士想知道,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是否应给员工发放生活费。

    企业停工停产,是否应发放生活费,标准如何掌握?

    律师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等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提高生活费标准。

    如何理解“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律师解释: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从停工停产当日开始计算,到工资支付周期对应天数的最后一日止,与具体发薪日期无关。《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中也明确,一般企业都是按月发放工资,以按月支付工资为例,如果一家企业从2月3日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那么该企业从2月3日到3月2日为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3月3日起进入停工停产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职工生活费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吗?

    律师提醒:根据《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企业应依法履行协商民主程序,并将生活费发放标准、时长等结果进行公示或告知职工。职工生活费应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依法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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