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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 2020-04-27 15:54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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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天津一男子于1月22日自驾返回外省老家过春节。其天津家住地信息员曾电话联系核实其行踪,该男子谎称自己一直在津。2月2日,该男子返津后,也未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区报告出行史。后其亲属被当地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但该男子仍未主动报告此情况。2月4日,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隔离收治。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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