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 劳务纠纷如何处理? |
在一家公司工作整三年的唐某最近收到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原本在家等待上岗复工,没想到却等来了解聘,让他很不舒服,因此致电本报法治热钱求助。
市民来电
唐某告诉记者,他原本和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到今年4月中旬合同到期。但公司迟迟没有复工,他也没有再询问续签合同的事情,而是一直在家等消息。可是公司最近通知他,由于疫情,公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无法让员工全部复工,考虑到唐某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决定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唐某很不理解,自己在工作中并没有犯错,因为疫情导致失业,他总觉得公司的做法有些不妥,而且公司从2月开始已经停发他的工资了。因此,唐某要求公司补发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并作出相应补偿。但公司以员工在家没有实际工作为由予以拒绝。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到底该怎么发?员工的劳动合同又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受疫情影响,劳动合同到期,无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释,根据《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合理顺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待相应影响情形消失后1个月内订立或续订,也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唐某因为疫情没有复工,而在此期间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理应给予顺延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疫情为借口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不合理。
企业停工停产,能否中止劳动合同?
律师解释,《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企业不得单方中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职工工资或生活费,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疫情迟迟无法复工,企业停发唐某工资的做法是违规的,唐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或生活费。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律师解释,《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中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职工无法当面向对方递交书面通知的,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不见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而如果用人单位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双方就此问题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在疫情特殊时期还应履行告知义务,说辞就辞不合理。
律师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不少用人单位开始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对于电子劳动合同,不少劳动者也产生了疑问,律师解释说,企业和职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也应符合相应规定。因为电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故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和职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确保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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