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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防疫物品 警惕通讯网络诈骗
发布日期: 2020-04-22 12:18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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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仍有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防护物资的迫切需求大肆行骗。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日前,滨海新区各街道、社区面向广大市民广泛开展防范通讯网络诈骗宣传活动。

    活动中,滨海新区各街道、社区通过防疫入户走访的有利时机,向群众面对面发放宣传单,讲解通讯网络诈骗防范知识,提醒居民“不轻信、不汇款”,远离通讯网络诈骗。同时,各社区还充分利用辖区LED屏、微信群等渠道开展线上宣传,向辖区居民及时更新发布利用疫情实施通讯网络诈骗预警提示和高发典型诈骗案例,切实提高防范宣传的影响力。

    什么是通讯网络诈骗?

    律师解释,通讯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冒充他人及仿冒各种合法形式以达到欺骗的目的。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通讯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5种情形可酌情从严惩处

    律师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通讯网络诈骗行为规定为可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并规定5种情形可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另外,《解释》也明确了可予从宽处罚的情形: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此外,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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