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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 2020-04-10 08:26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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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提问:针对本次疫情,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此外,政府还可以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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