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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野生动物 看看咱市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20-03-18 09:46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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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那么天津市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

    日前,向阳派出所在清理排查中获得线索,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查获2条球蟒(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审,赵某对通过微信购买2条球蟒进行饲养,后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的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赵某2月16日已被移送起诉。

    禁食哪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决定》规定,禁食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违规食用将受何种处罚?

    《决定》规定,违反第一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规生产经营如何处罚?

    违反《决定》规定,生产、经营利用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违反《决定》规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明知行为人从事禁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服务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以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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