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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回家 出行也要注意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 2020-01-22 10:23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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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临近, 回家返乡的人越来越多,乘火车、拼车也是大家选择比较多的交通方式。春节选择拼车,应该怎么做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呢?乘火车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市民来电:与同事拼车回家 只做了口头约定

    在新区工作的杨望平已经一整年没回老家山东了。这几天他忙着给父母、亲戚购买春节礼物,东西越买越多,足足有两大件行李。带着这么多行李杨望平觉得坐火车很麻烦,因此他一早就和另外两个同事约好三人一起拼车回家。杨望平的同事小于有私家车,而杨望平和另一个同事则负责分担途中的油费,三人对此进行了口头约定。但是小于只有两三年的驾龄,说实话,杨望平对他的技术不太放心,但也不好意思当面提出。因此杨望平想了解一下有关拼车的法律问题,给自己提前做个准备。

    注意问题:拼车出事故 谁担责?

    律师解释说,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拼车行为进行明确规范,但拼车发生交通事故,仍然适用《侵权责任法》与《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过错原则”,若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外人员受伤且拼车方负一定事故责任,则应由事发时驾驶车辆的人员来承担,若此时驾驶车辆的并非提供拼车车辆的车主而系搭乘人员,则将由其对车外人员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如事故的责任在于第三方,车主和搭乘人可向第三方索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选择拼车最好提前签份协议

    “杨望平和另外两名同事一起拼车,三人因为关系熟仅仅做了口头约定,由此可见,他们之间拼车的法律关系是不明确的。”律师强调,一旦拼车过程中发生纠纷,单凭他们的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很难得到保护。当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拼车分为有偿的和无偿两种情况。有偿的拼车行为是指搭车人向车主支付一定对等价值的拼车形式,如支付一定的钱款,双方共同承担路费。杨望平和同事就属于这种情况。而无偿的拼车行为则是指搭车人不用向车主支付任何费用,车主免费搭载。这两种情况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拼车一方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载客费属于非法运营行为,应该受到查处,而一旦发生事故,更有可能承担相对较重的赔偿责任。

    拼车其实很容易发生纠纷,建议大家最好先签订 “拼车协议”,协议中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则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以上两种情况,是不能免责的!

    律师提醒

    杨望平要乘坐同事的车拼车回家,他担心同事的车技是有必要的。律师说,选择拼车时大多数人和杨望平一样会考虑到驾驶员的技术问题,能否安全驾驶。此外,还要了解车主是否有驾驶证、车辆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如果因此出现问题耽误行程,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都应对搭车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搭车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损害或由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车主则不用担责。另外,搭乘人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一旦出现超载物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拼车;不系安全带;故意做其他危险动作、强行要求车主违法行驶等,均会承担相应责任。

    乘火车

    事件一 带仓鼠乘火车 得办托运!

    1月13日16时30分,一名女子在湘潭火车站进站门口通过安检时,接触到女子右侧衣袖口里有东西在蠕动,于是将其带到安检处置区。此时,从女子衣袖口里掉出一只小仓鼠。经了解,22岁的女子小步(化名)是湘潭某高校的学生,小仓鼠是男朋友送的礼物,因学校放假,舍不得将它放在学校。她知道不能携带宠物上车,才想出了这个办法,没想到,还没进站就被查获。

    律师提醒,根据《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除了导盲犬以外,包含宠物在内的活体动物一律不允许随乘客上车,如需携带,可以通过动物免疫检验后,办理托运。针对动物能否携带上火车的问题,该携带目录中也进行了详细解释。视力残疾旅客可以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在进站、乘车时,要主动出示以下证件: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载有导盲犬使用者信息,盖有公安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公章,或带有国际导盲犬联盟标识“IGDF”)、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其他乘客,不得携带宠物上车。仓鼠虽然很小,但它毕竟是动物。想要携带其上火车就需要办理相关托运手续,否则均属违规。如果强行带宠物过安检,不听劝阻,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其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事件二 强闯检票闸机 该抓!

    近日,在广西桂林火车站,一名中年女子在列车停止检票以后,不顾现场工作人员劝阻,试图强行闯过检票口,结果被铁路警察霸气拦回。在回派出所期间,该女子还拨打110报警,谎称执勤铁警“滥用职权、非礼”等虚假警情,试图干扰执法活动。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后,最终判定该女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及阻碍执行职务,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律师解释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在我国法律中,如果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较为严重会构成犯罪,即法律中所说的妨害公务罪。该事件中的女子在火车站强行闯检票闸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并阻碍铁警执行职务,理应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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