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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做鉴定 房屋漏水案败诉
发布日期: 2020-01-22 10:18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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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遭遇纠纷时,很多人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诉求。但是,很多当事人在起诉时并不了解《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后导致主张不被法院支持。本期以案说法,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根据一起案例,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14日,赵某与寨上街道办事处签订《还迁协议书》,将赵某所有的村居房屋置换为某楼宇房屋,该房由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赵某于2016年5月19日办理入住手续,但从2017年11月开始,房屋北侧外墙出现不明原因的漏水现象,时至今日仍未查明具体原因并解决。此间赵某曾多次找到开发商、寨上街道办事处要求查明原因并修缮,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赵某找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并为其指派律师负责该案,承办律师会见了赵某,了解了案情及其诉求,于2019年3月15日将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援经过

    涉案房屋漏水指定机构进行鉴定

    律师表示,本案的核心焦点就是涉案房屋漏水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而要查明具体原因,则需结合涉诉房屋的特殊情况,在被告开发商也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方式来确定。立案时,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指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所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随后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先行缴纳3万元的司法鉴定费用,原告赵某无法承担如此高昂的鉴定费用,想到寨上街道办事处曾就房屋漏水问题允诺有关费用都由其给付,赵某便与街道办沟通交涉,街道办和被告开发商沟通后用协议的方式答复了赵某,开发商承诺垫付该笔鉴定费用的前提是,如果该房屋漏水原因是开放商施工建设问题所致,就由其最终承担;如果房屋漏水原因与被告无关,该笔鉴定费用最终还是由原告承担。

    审判结果原告放弃进行鉴定导致败诉

    赵某向律师咨询该方案的利害关系后无法接受该方案,拒绝在该协议上签字。于是鉴定机构终止了鉴定程序,法院也无法再行指派鉴定机构。在法官安排再次开庭后,因为原告方无法提供房屋漏水的鉴定结论,漏水的具体原因也就无法查清,在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事实无法查清,原告最终以败诉收场。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庭审结束后,法官建议原告撤诉,因为如果原告坚持庭审判决形式结束,原告可能就会失去以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机会。法官向原告进行释明后,原告仍坚持法官判决形式得出结果,无奈,本案原告本该可能胜诉的案件,因为无法进行鉴定导致败诉。

    律师解析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律师说,“一事不再理”是民诉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赵某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若法院已经就此事实作出了判决,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选择上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但需要注意上诉期限问题。本案在庭审结束后,法官建议原告赵某撤诉,因为如果原告坚持庭审判决形式结束,原告可能就会失去以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机会。这也提醒大家,在就同一事实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初,就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力求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很多当事人在起诉前并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对诉讼流程不熟悉,导致诉讼成本很高或者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另外,由于种种外在原因,当事人并不能自己取得有力证据,或者自己取证会有麻烦的,建议当事人咨询有关专业律师,由律师全权代理案件,既能够在流程上避免投入更多的诉讼时间,也能够更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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