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咬伤小朋友 孩童纠纷如何解? |
因为争抢玩具,三岁大的毛毛竟然先后两次咬伤同班小朋友琳琳,琳琳父母不仅和毛毛父母发生争执,而且还认为幼儿园方面管理有问题,并向幼儿园提出赔偿要求。这是前段时间发生在大港一所幼儿园的事件,大家各说各的理儿。最近,古林司法所主持调解了这起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去年6月,栗某将2岁的儿子琳琳放在古林街海景园某幼儿园进行托管。7月20日,琳琳在争抢玩具时被同班的毛毛咬伤了面部,幼儿园老师发现该问题后立即阻止孩子,并及时通知了双方家长。咬人方毛毛的家长陪同栗某带琳琳接种了破伤风疫苗,看着儿子被咬伤还要打针,做父母的心疼不已,不过琳琳父母也并没有继续追究毛毛家长的责任,毛毛父母回家后也好好教育了孩子不能再随意伤害其他小朋友。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琳琳在园期间再次因争抢玩具被毛毛咬伤额头,这一次,老师感觉咬伤不严重,未立即通知栗某,而是到放学家长来接孩子的时候才发语音微信联系栗某,告知情况。同样的伤害事件接连发生,栗某认为幼儿园没有及时通知做法欠妥,并且他认为园方有意隐瞒事情的真相。为此栗某不仅和毛毛父母发生争吵,并向幼儿园提出了赔偿要求,园方与毛毛父母则无法接受,三方协商无果,矛盾一再激化。
无奈之下,栗某找到古林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要求帮助他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双方产生较大争议。古林司法所所长赵永梅和调解律师一方面与双方家长进行沟通,安抚他们的情绪,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导其放弃不合理、无依据的赔偿要求;另一方面向幼儿园负责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经调解员们耐心地分析纠纷事实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琳琳也得到了合理的赔偿。(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幼儿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永梅解释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幼儿在幼儿园如果因为教师工作疏忽而受到人身损害,应当由幼儿园方面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第38条的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应当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该事件中,毛毛第二次咬伤琳琳,老师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应该立即与双方家长联系,咬伤情况反复出现,作为老师应该发现两个孩子之间可能存在没有化解开的矛盾,而老师也应该意识到爱咬人的毛毛很可能再次伤害其他小朋友。因此再次发生咬伤事件后老师应该更加重视,而不能只片面地认为咬伤不严重就不加以重视。因此,针对孩子在园内打架的类似情形,教师应本着教育的原则,及时解决幼儿之间的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发生幼儿伤害事故。若因教师不采取措施导致伤害事故扩大的,幼儿园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监护人有义务为孩子犯错买单
解释说,幼儿园的小朋友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家长将其交到幼儿园,幼儿园有监护的责任。其在幼儿园打架导致他人受伤,幼儿园在管理方面是失职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小朋友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对自己的孩子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因其教育不到位,致使其在幼儿园打架致伤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毛毛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更加重视孩子咬伤其他小朋友这件事,事情已经发生过一次,父母理应提高警惕,对孩子进行教育,但不可否认的是孩子太小,再次发生这样的问题也能够理解,而作为家长则有义务为孩子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
调解之声
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在一起玩耍时打架的情况特别普遍,这时就需要家长和老师及时制止和正确引导。在调解中,赵永梅发现,双方家长都不是不讲理的人,可遇到孩子的问题,特别是看到自己的孩子受伤难免会受不了而情绪激动。而作为打人的一方,孩子犯了错,家长就要为此承担责任,不仅要赔礼道歉,作出相应赔偿,更要引以为戒,好好教育孩子,防止孩子继续犯同样的错误。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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