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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看雪景 遭遇“暴露狂”
发布日期: 2020-01-16 13:52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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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是到公园赏雪景,却遇到“暴露狂”。市民立即将自己的遭遇告知身边朋友,提醒大家注意安全。裸露身体的行为是否该受到处罚?如果殴打“暴露狂”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

    市民来电

    1月6日上午9点左右,新区一女士带着年幼的孩子来到生态谷公园,“好容易盼来了一场雪,我们本打算来公园赏雪景。”可该女士和孩子在公园转悠了一会儿,突然发现在公园一角落处一身穿蓝色衣服,身材微胖的男子裸露下体大叫,男子脸上带着猥琐的笑容让她感到特别害怕。见状,该女士抱起孩子跟随另外几名赏雪游玩的市民尽快离开了公园。回家后,她仍心有余悸,她直接将此事告知亲戚朋友一定要留心注意安全。

    与该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市民马小姐。马小姐的家就在生态谷公园附近,由于生态谷公园中有健步道,她养成了每天早上到公园锻炼跑步的习惯。就在半个月前,马小姐到公园跑步,无意间看到一微胖男子迎面小跑,该男子裸露下体,马小姐吓得立即转身快跑逃出公园。马小姐告诉记者,当时她只顾得逃走,并没有想到报警。随后便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业主群”、朋友圈,提醒大家注意安全。最近,这两位女士反映的问题均被网友直接转发并引发热议。有网友表示,遇到此类问题应该报警,而还有一些市民听到这件事后非常气愤,甚至表示如果是自己遇到,很可能暴打“暴露狂”。

    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应受治安处罚

    律师对此表示,该事件涉及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要进行治安处罚的问题。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是有伤风化的丑恶行为。认定此类行为应当把握这样几点,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合,发生在非公共场合的裸露身体不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行为人有裸露身体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此行为;暴露性器官等裸露身体的行为必须针对他人进行。根据以上两位女士反映的情况,她们均是在公共场所看到了裸露身体的男性,而该男性的表现有很明显的故意行为,并且对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该公园带来了不安全隐患,其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

    “暴露狂”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扰乱了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发生在公共场所里有伤风化的丑恶行为,不仅仅涉及道德问,而且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因此提醒市民,在遇到类似情况后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应该立即报警、举报,以避免更多人受到惊吓或伤害。

    未受侵害殴打“暴露狂” 不属于正当防卫

    有市民发出“遇到就暴打”等言论,那么殴打“暴露狂”是否是明智之举,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对此律师解释说,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是存在针对人身或者财产的不法侵害。如果“暴露狂”并没有直接攻击受害人或者没有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遇到时只是因为想要“教训”他一下而选择对其殴打是不理智的,这时使用暴力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暴露狂”直接攻击或伤害受害人,对其殴打是为了保护自己,这样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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