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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和借钱 风险各不同
发布日期: 2020-01-16 13:44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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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涛和肖敬分别借钱给同一朋友开公司,并成为名义上的股东,之后公司却倒闭。两人向朋友索要欠款,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什么同样是把钱借给朋友开公司而诉讼结果却大相径庭?

    案情回顾

    张禹、李涛和肖敬曾经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他们在新区都找到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后来,一直不安于挣“死工资”的张禹想自己创业当老板,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2004年,张禹从单位辞职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他自己筹资30万元,又向李涛和肖敬各借了10万元。接着张禹又请李涛和肖敬帮忙,请他们两人注册成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需要2名以上50名以下的股东出资才能成立)。出于同学情谊,李涛和肖敬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答应成为公司拥有20%股权的名义股东,并在工商登记中予以确认,但事实上他俩未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不过也因为是好朋友的关系,李涛和肖敬都没有向张禹提出还欠款的事情。

    最近几年,张禹公司的经营状况很不理想,肖敬直接向张禹索要了欠条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将自己20%的股权转让给了张禹。由于经营不善,张禹公司倒闭且严重亏损,李涛和肖敬得知情况后要求张禹尽快还钱,但张禹没钱还款直接拒绝,三个朋友为此发生争执。最近,李涛和肖敬经过一番商量分别将张禹告上法庭。然而事情的结果却令李涛十分意外,他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而肖敬索要10万元的诉讼请求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人物均为化名)

    同样把钱借给朋友开公司 为何诉讼结果大相径庭?

    律师解释说,该问题涉及出资和借款的区别。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本案中,李涛将10万元借给张禹后,出于朋友义气没有索要借据,而且在注册公司时,他又以拥有公司20%股权的股东身份出现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这些证据只能证明,他的10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对公司的出资。因此,他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肖敬之前要到了欠条,欠条上明确写明了张禹欠他钱款的数额和约定归还的期限。并且,他也将自己拥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了张禹,因此,他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那10万元钱只是张禹的欠款。因为两人的钱款分别形成了投资入股和借款,所以得到的结果不一样。

    律师提醒:出资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律师称,年底了,讨债的问题比较集中。生活中不少朋友在发生借贷问题后很可能因为这类问题产生纠纷,但大家一定要分清楚,借款和入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借款是合同关系,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朋友之间,提出借款、说明借款意图,打了欠条后,借款人是必须偿还的。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也就是说,股东出资意味着自己投进去的钱款是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如果公司获利则可以按入股股份分红,如果公司亏损,出资可不能像存钱一样想取就取,而是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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