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 被解聘能否索补偿? |
劳动者参加工作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是劳动关系,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劳动者自然就会办理退休手续。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选择了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这样的情况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情回顾
谭先生是1952年12月27日生人,从2008年3月开始,在某工厂偶尔打零工,直到2009年6月。之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谭先生一直在该工厂工作直到2012年12月26日退休。到退休年龄后,谭先生仍在该工厂从事此前工作,2016年1月,因谭先生身体的原因,该工厂未再聘用谭先生。2016年4月,谭先生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工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同日,该仲裁委以超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谭先生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谭先生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2月26日已终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不包括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因此谭先生请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谭先生的诉讼请求。
谭先生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谭先生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需公司提出,公司未提出的,双方2012年12月27日之后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提出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驳回了谭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谭先生仍不服,申请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劳动合同的关系。本案中谭先生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已在2012年终止,双方在此之后系劳务关系,不属于上述第46条规定的情形。最终维持了二审判决。
律师解释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退休员工继续工作 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
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当退休。但这并不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就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只规定禁止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们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继续劳动是他们生存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已退休人员能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也有人提出疑问,能否让退休人员重返岗位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呢?这样不就能认定劳动关系了吗?唐律师解释说,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如果确认他们还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则会造成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冲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按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是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当然,劳务关系也是一种雇佣关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建立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企业也应遵守对被雇佣者的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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