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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能否作为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 2020-01-07 08:50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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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男子泰国杀妻骗保案中张某某在最后一次庭审上全盘翻供,主张“激情杀人”。不少市民对案件的审判进行提问,该事件如果发生在国内,对于“激情杀人” 在我国是否会判死刑?一旦被判无期徒刑,是否还能减刑?

    什么是“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不是所有的“激情杀人”都能免责

    律师解释称,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但需要强调的是,“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激情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一时冲动,具体怎么样判刑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激情杀人一定是要在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比如故意激怒、挑衅犯罪实施人的情况下,才属于“激情杀人”,才能轻判。该事件中,张某某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为骗取数额约3000万元人民币的保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张女士死亡结果,从张某某实施犯罪前为妻子购买保险的行为看,应为蓄意杀人,骗取巨额赔偿,并非激情杀人行为。

    在我国,无期徒刑如何减刑?

    该事件宣判结果一经报道就受到了不少市民的关注,由于该案是在泰国发生、泰国宣判,但如果此类事件发生在国内,我国对于无期徒刑是否可以减刑呢?

    律师解释表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刑法》等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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